如果立委諸公覺得這條法律不合時宜,就修一修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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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直轄你知道直轄市長競選期間其實只有15天嗎
陳進男/藥師、台南市議員擬參選人
依據我國的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的第四十條,明確規定直轄市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五日,直轄市議員、縣市議員、縣市長、鄉鎮市長、原住民區長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,而且也明文規定,競選活動期間,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;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,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。
理論上非競選期間不得從事競選行為,競選期間距今尚有約三個月,但多數候選人及各黨人士,均在違反《選罷法》的規定,違法從事競選行為,《選罷法》中並沒有相關的罰則,所以即使候選人在非競選期間從事競選行為,也無法可罰,也算是台灣選舉的奇特現象。
所以,台灣目前演變成,政黨進行黨內提名後,便開始進行黨內擬參選人的首次宣傳。提名結束後,各擬參選人的競選看板及旗幟依然繼續宣傳,非政黨候選人唯恐宣傳不足,於是也只好紛紛效法,提前到處插上宣傳旗幟及置放看板,相當於所有擬參選人尚未登記參選,選戰卻已悄悄提前展開。
我國《選罷法》是民國68年制定的,到107年為止,總共修訂30次,期間雖有學者呼籲,但卻從來沒對這個問題進行修正,如果中選會及立法委員覺得競選期間不合時宜,建議應將這個法條進行刪除或修正將競選期間予以延長,以避免多數候選人及政黨人士一直在違法從事競選行為。目前如此狀況,制定法律後將法律形同具文,設置法律卻不依法執行,不少立法委員本身也是市長參選人,建議可否考慮盡快修法,消除我國這個法治不彰的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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